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旅游意外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 中华人民工和国境内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全体成员,包括旅游者及旅行社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急性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 被保险人自仇性病发作之日起7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大利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责任终止。
三、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1项以上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1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1项的残疾保险金。
五、 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医疗保险金额范围内,按8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六、 被保险人因本条第一或者第二款原因死亡后的死亡处理及遗体返所需的费用,本公司在丧葬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给付保险金。
七、 本公司所负各项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相应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1次或者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某项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每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废或者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拒捕;
三、 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 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品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二、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十三、 被保险人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四、 被保险人以家庭病床、挂床治疗等;
十五、 被保险人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者助听器等;
十六、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废的治疗和康复;
十七、 未经本公司同意的转院治疗;
十八、 被保险人高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地点或者乘坐非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
第五条 保险期间
一、 入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入境后参加施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至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
二、 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三、 被保险人自行中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止。
附表一:
保险金额表
|
旅游项目
保险金额 |
入境旅游 |
出境旅游 |
国内旅游 |
一日游 |
|
意外保险金额 |
25 |
22.5 |
7.5 |
2 |
|
医疗保险金额 |
2.5 |
5 |
1.9 |
0.7 |
|
丧葬保险金额 |
2.5 |
2.5 |
0.6 |
0.3 |
|
总保险金额 |
30 |
30 |
10 |
3 |
附表二:
保险费收取标准表
|
保险期间(日)
保险金额 |
1——3 |
4——8 |
9——15 |
16——30 |
|
国内游人民币10万元 |
5 |
10 |
15 |
20 |
|
出境游人民币30万元 |
15 |
30 |
45 |
60 |
|
入境游人民币30万元 |
15 |
360 |
45 |
60 |
|
一日游人民币3万元 |
2 |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条款
投保范围
一、年龄在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或劳动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死亡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8年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
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保险期间为1年,自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50000元 意外伤害医疗5000元 保险费人民币90元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0000元 意外伤害医疗10000元 意外住院收入保障20元/日 保险费人民币200元
人身意伤害身故保险金额100000元 意外伤害残疾100000元 意外伤害医疗10000元 保险费人民币280元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00000元 意外伤害医疗20000元 意外住院收入保障30元/日 保险费人民币380元